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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關總署公告2018年第93號(關于調整水空運進出境運輸工具及貨運艙單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 2018-07-18

      海關總署公告2018年第93號(關于調整水空運進出境運輸工具及貨運艙單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

      2018年5月29日,海關總署公布了《海關總署關于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海關總署令第240號),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境運輸工具監管辦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境運輸工具艙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艙單辦法》)有關規定作出修改?,F就水、空運進出境運輸工具及貨運艙單管理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在《艙單辦法》第二條第二款中所提“總提(運)單”和“分提(運)單”,對于船舶運輸即總提單和分提單??偺釂问侵赣蛇\輸工具負責人、船舶代理企業簽發的提單(即MASTER B/L),分提單是指在總提單項下,由無船承運業務經營人簽發的提單(即HOUSE B/L)。

      二、關于備案

      (一)境內無法人資格企業備案。

      境內無法人資格的船舶運輸企業,應當委托已在海關備案的境內船舶代理企業向海關傳輸艙單。

      (二)分支機構備案。

      艙單傳輸人在境內有分支機構的,分支機構應當將分支機構地址、聯系人和電話在經營業務所在地直屬海關或其授權的隸屬海關備案。

      三、過境、轉運、通運貨物信息傳輸

      (一)過境貨物,艙單及相關電子數據傳輸人應當按照《艙單辦法》規定傳輸進出境艙單及相關電子數據。

      (二)轉運貨物,艙單傳輸人應當按照《艙單辦法》規定向海關傳輸原始艙單、預配艙單、裝載艙單以及理貨報告等電子數據。

      (三)通運貨物,艙單及相關電子數據傳輸人暫不傳輸艙單及相關電子數據。

      四、負責傳輸電子數據的企業應當嚴格按照海關總署有關規章及《海關總署關于水空運進出境運輸工具及其載運貨物、物品艙單申報傳輸時限的規定》(見附件)時限向海關傳輸運輸工具及艙單電子數據。

      五、出口貨物采取邊運抵邊裝船的,經海關船邊實際驗核后,即視為貨物運抵,并向海關傳輸運抵報告。運抵報告傳輸后,貨物、物品應當在3日內裝載完畢。

      六、同一船舶載有集裝箱貨物和非集裝箱貨物進境的,艙單傳輸人應當按照《艙單辦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的集裝箱船舶和非集裝箱船舶傳輸時限分別傳輸原始艙單數據。

      七、艙單傳輸人應當向海關傳輸調撥進出境空箱電子數據;空箱未按報送數據實際裝卸的,艙單傳輸人應當按照相關規定辦理空箱的電子數據變更手續。

      八、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海關總署公告2008年第97號和第101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附件: 海關總署關于水空運進出境運輸工具及其載運貨物、物品艙單申報傳輸時限的規定

      海關總署

      2018年7月13日


      附件

      海關總署關于水空運進出境運輸工具及其載運貨物、物品艙單申報傳輸時限的規定


      一、進出境船舶(包括來往香港、澳門小型船舶)及其載運貨物、物品艙單

      (一)進出境船舶負責人應當在下列時限,以電子數據形式向海關申報運輸工具動態:

      1. 預報動態。

      載有貨物、物品的進出境船舶,應當在原始艙單或預配艙單主要數據傳輸以前;

      未載有貨物、物品的進出境船舶,應當在抵、離港之前。

      2. 確報動態。

      進境確報動態應當在進境船舶抵港以前;

      出境確報動態應當在出境船舶駛離時。

      3. 抵港報。

      進境船舶抵達錨地或直接靠泊時;

      出境船舶不設置(無)抵港報。

      4.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船舶進境(港)申報單》電子數據,在進境船舶駛達錨地或直接靠泊時;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船舶出境(港)申報單》電子數據,在出境船舶駛離錨地或直接離泊時。

      (二)艙單傳輸人應當在下列時限,以電子數據形式向海關傳輸進出口貨物、物品艙單電子數據:

      1. 進境集裝箱船舶,在貨物、物品開始裝船的24小時以前;經境外港口轉運的集裝箱貨物、物品,在最后一個境外轉運港裝船的24小時以前。

      出境集裝箱船舶,在貨物、物品裝船的24小時以前。

      2. 進境非集裝箱船舶,在抵達境內第一目的港的24小時以前;航程24小時以內的,抵達境內第一目的港前。

      出境非集裝箱船舶,在開始裝載貨物、物品的2小時以前。

      3. 進境船舶同時裝載集裝箱、非集裝箱貨物和物品的,應當按照第1、2項分別傳輸;

      出境船舶同時裝載集裝箱、非集裝箱貨物和物品的,應當按照第1、2項分別傳輸。

      4. 進境客貨班輪(航程24小時以下),在開始裝載貨物、物品的2小時以前;

      出境客貨班輪,在開始裝載貨物、物品的2小時以前。

      5. 進境的其他短途船舶(航程24小時以下),在開始裝載貨物、物品的4小時以前;

      出境的其他短途船舶(航程24小時以下),在開始裝載貨物、物品的4小時以前。

      6. 調撥進境的空箱,在船舶抵達目的港以前;

      調撥出境的空箱,在空箱裝船的2小時以前。

      7. 貨物、物品在境內港口轉運時,應當在進境船舶抵達卸貨港前;

      轉運出境的貨物、物品,在轉運出境裝船2小時以前。

      二、進出境航空器及其載運貨物、物品艙單

      (一)進出境航空器負責人應當在下列時限,以電子數據形式向海關申報運輸工具動態:

      1. 進境“當日飛行計劃”在航空器預計抵達境內第一目的港當日零時前;

      出境“當日飛行計劃”在航空器預計駛離出發港當日零時前。

      2. 進境航程超過4小時的,“預報動態”在航空器抵達境內第一目的港的4小時以前;進境航程在4小時以內的,“預報動態”在航空器起飛時;

      出境“預報動態”在航空器駛離設立海關地點的2小時以前。

      3. 進境“確報動態”在航空器抵達境內第一目的港的30分鐘以內;

      出境“確報動態”在航空器駛離設立海關地點后30分鐘以內。

      4.《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航空器進境(港)總申報單》電子數據,在進境航空器抵達境內第一目的港的30分鐘以內;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航空器出境(港)總申報單》電子數據,在出境航空器駛離設立海關地點前30分鐘以內。

      5. 進出境“航班取消”在“當日飛行計劃”后、“確報動態”前發送。

      (二)艙單傳輸人應在下列時限,以電子數據形式向海關傳輸進出口貨物、物品艙單電子數據:

      進境航程4小時以下的,航空器起飛前;航程超過4小時的,航空器抵達境內第一目的港的4小時以前。

      出境航空器在開始裝載貨物、物品的4小時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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